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

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

72年9月公布
83年8月修訂
86年4月增訂
98年10月22修訂通過

總 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『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家長委員會』。會址設本校內。

第二條:本校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以促進學校與家庭間之密切聯繫、提高教學效率,共謀學校之充實與發展,培育健全兒童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以全校在學學生之家長及校長為會員組織之。該家長,係指學生之父母或祖父母者,無父母或祖父母者以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育責任之人。

任 務

第四條:本會代表家長其任務如下:
  1. 促進學生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聯繫事項。
  2. 協助學校實施教育計畫之推動事項。
  3. 協助學校改良設備及推動應興革事項。
  4. 協助學校舉辦大型活動(如運動會、園遊會)。
  5. 其它有關改進學校教育之建議事項。

委 員

第五條:本會設委員三十六至四十二人,校長為當然委員。
  1. 以班級為單位,小學部每班二人,幼稚園每班一人。
  2. 選舉方式:導師推薦、家長推薦、本人意願,或由家長票選。
第六條:委員任期一年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
第七條:委員均需遵守本會章程並出席會議。

組織及職權

第八條:家長代表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。除校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外,由全體委員票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四人,財務一人,監事二人,聯誼委員二人,共十一名組成常務委員會,並由學校指派老師一人為幹事。

第九條:本會常務委員會
  1. 委員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,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
  1.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
2-1  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委員會決議事項。
2-2  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2-3  其他有關事項
第十條:本會家長代表委員會決議或決定事項,關於家長會本身者,由本會自行處理。關於學校者,由本會咨請校長,採擇施行,並得由會員協助之。

第十一條:任期皆為一年,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,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,校長不得為會長。

第十二條:職權
  1. 會長–主持會議,綜理一切會務。
  2. 高年級副會長–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  3. 中年級副會長兼故事團團長-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負責協助故事團事務推動。
  4. 低年級副會長兼直笛團團長-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負責協助直笛團事務推動。
  5. 幼稚園副會長-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  6. 監事–審查本會基金運用情形,並協助學校辦理基金運用採購事宜
  7. 財務–保管本會基金,定期公佈帳目並協助學校辦理相關採購事宜。
  8. 幹事–協助本會辦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三條:家長代表委員會議,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,由校長召集開會,並由前任會長擔任主席。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由會長召集臨時會議。
  1. 本會每學期召集全體會員大會。如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,可分年級舉行或書面選舉每班會員代表為家長會家長代表委員。
  2. 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,會長主持, 全體委員及老師出席。
  3. 本會家長代表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常務委員會須有常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不足半數時得改座談會方式行之。如有重要決議事項,應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、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或表決權,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
  4. 出席委員應超過半數方得開會,若未達半數改為座談,新有決定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。
  5. 議案須經半數通過方得決議。
  6. 本會委員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人員列席。
第十四條:本會另設聯誼委員會
  1. 設主任委員一人,每年級一位委員。
  2.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。
  3. 任務:為委員及老師籌辦聯誼活動,增進情感交流,協助推展會務。
第十五條:每一委員以擔任一項職務為限。

基金籌募及運用

第十六條:為充分發揮本委員會功能,特擬基金籌募辦理。
  1. 本會為推動會務得接受捐助。經家長代表委員會通過,得發動全體會員自由樂捐。
  2. 每學期籌募一次,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實施。
  3. 捐款數額以基數為單位,一個基數為新台幣壹仟元。採樂捐方式,由導師代收,再轉交委員會保管
  4. 捐助本會之捐款得委託學校代收
  5. 由學校公布總數並印發收據謝函,以示公信。
第十七條:基金用途
  1. 設置獎學金獎勵五育表現優異學生。
  2. 配合節慶(兒童節、聖誕節、畢業典禮)贈送學生禮物及紀念品。
  3. 贊助學校購置與教學有關之設備。
  4. 贊助學校大型活動經費(運動會、懇親會、園遊會等)。
  5. 其他。
第十八條:基金動用原則
  1. 每學期編列預算計畫提請委員會審查。
  2. 臨時性之開支,其總金額在該學期基金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協調決定,授權學校處理。
  3. 本會所收之捐款,以用於推動本會任務為限。
第十九條:基金保管
  1. 本會收受之捐款應由會長及校長同具名,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,由監事二人負責監督, 若產生課稅情事,稅金由委員會支付。,
  1. 捐款基金之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,每學期結束後,提請委員會審核,並於每學年結束後,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委員大會報告。
第二十條:提款程序經總務、監事、副會長、會長同意後,轉知校長同時交付提款。

附 則

第廿一條:本會不得有下列行為或事實:
  1. 干涉學校行政與人事。
  2. 對家長會會員以外之單位行文。
第廿二條:本章程經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,如有修改須經委員會議修訂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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